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099,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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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9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碧珠、陳義雄、陳國雄、陳富雄、陳建龍、陳璇慧、林陳碧霞、陳碧美、陳碧絹、陳碧緞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660元。
惟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碧珠行使之分割共有物請求權,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陳碧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08,2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 22,2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上開土地面積為80平方公尺,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8,000元,被告陳碧珠與其餘被告共9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5700分之610,則原告就上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315,060元(80×368,000元×610/5700×1/10=315,0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上開土地面積為489平方公尺,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3,319元,被告陳碧珠與其餘被告共9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5700分之610,則原告就上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377,990元(489×263,319元×610/5700×1/10=1,377,9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上開土地面積為88平方公尺,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6,284元,被告陳碧珠與其餘被告共9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5700分之610,則原告就上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241,357元(88×256,284元×610/5700×1/10=241,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上開土地面積為1平方公尺,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5,000元,被告陳碧珠與其餘被告共9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5700分之610,則原告就上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2,729元(1×255,000元×610/5700×1/10=2,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上開土地面積為136平方公尺,於 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5,000元,被告陳碧珠與其餘被告共9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5700分之610,則原告就上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371,137元(136×255,000元×610/5700×1/10=371,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308,273元(315,060元+1,377,990元+241,357元+2,729元+371,137元=2,308,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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