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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308
號原 告 佳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啟源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1 件。如原告非行車執照所載所有權人,請併說明得就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證明。
三、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是否曾申請汽車之保險理賠?若有,獲得理賠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四、原告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應適用之法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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