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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
原 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40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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