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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俊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稱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之內容,並未記載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目前係設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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