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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37號
原 告 陳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世賢等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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