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9500,2014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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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原 告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被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令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尚有未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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