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9500,2015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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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李紹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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