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9674,201410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
上 訴 人 陳建霖(原名陳建和)
王ꆼ泉
巧軒食堂即李致瑩(原名李ꆼ雲)
被 上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陳建霖收受,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王ꆼ泉收受,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巧軒食堂即李致瑩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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