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更(一),3,2014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董國強
訴訟代理人 董尚和
被 告 石展成
黃治平
陳惟祥
華羿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儀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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