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聲,61,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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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宗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政錦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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