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聲,91,2013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龔榆翔
代 理 人 廖顯奇
被 上訴 人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簡易訴訟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廖顯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上訴業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