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聲,92,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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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五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讓與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將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五八號事件中所涉及本票之債權讓與聲請人,雖前揭事件判決相對人陳得淵勝訴確定,認定奇異公司對相對人陳得淵並無本票債權存在,然因本票尚有另一共同發票人陳財亨,奇異公司移交聲請人之卷袋資料中並無該紙本票,聲請人欲瞭解本票流向,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民事裁定、本院宣示判決筆錄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九五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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