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185,2013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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