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碧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