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223,2013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林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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