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勞小,142,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胡晉豪
法定代理人 彭奕齡
被 告 寶格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輝鵬
訴訟代理人 胡瀚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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