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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王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龍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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