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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湘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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