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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蘇璿蘋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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