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勞簡,98,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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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聖揚
訴訟代理人 程玉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品薰
林品蕎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蘭姵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品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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