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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GANDHI RITESH SUBHASHCHANDRA
被 告 陳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經被告本人親自簽收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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