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小,1161,2014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世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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