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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梁瑞仁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尚書
被 告 喻廷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及被告喻廷鈞之住所地均在臺南市,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轉運站3樓,而臺北轉運站位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本院均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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