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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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