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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王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四八九號著有判例),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僅據上訴人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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