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2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梁冀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且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