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小,2331,2014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洪聖福原名洪三和(即蘇秋月之繼承人)
洪忠基(即蘇秋月之繼承人)
蘇忠皇(即蘇秋月之繼承人)
洪忠隆(即蘇秋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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