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小,2404,201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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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40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榮金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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