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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78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倢
被 告 尚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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