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聲明: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二、陳述略稱:
- 三、證據:提出毀損書籍及DVD光碟明細表一件、臺北地檢署一
- 壹、被告董瓊嬅方面:
-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 二、陳述略稱:
- 三、證據:聲請勘驗錄影內容,並提出照片三張為證。
- 貳、被告陳昶羽方面:
-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二、陳述略稱: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
- 三、證據:無。
- 理由
-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 二、原告主張伊承租系爭處所作為存放書籍、DVD光碟等物之倉
-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董瓊嬅疏未監督被告陳昶羽職務之執行,而
- 四、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就原告財物損害連帶賠償七千一百六
- 五、原告無人格法益遭受侵害,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 六、綜上所述,被告董瓊嬅疏未監督被告陳昶羽職務之執行,而
-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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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422
號原 告 楚有勝
被 告 董瓊嬅
陳昶羽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 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略稱:㈠原告承租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地下一樓(下稱系爭處所)作為存放書籍、DVD 光碟等物之倉庫,被告董瓊嬅則承租同上址一樓經營餐廳(下稱系爭餐廳),被告陳昶羽為系爭餐廳之員工,係被告董瓊嬅之受僱人。
㈡被告董瓊嬅疏未告知其員工即被告陳昶羽應謹慎使用系爭餐廳水槽,注意不可溢水至地面,被告陳昶羽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在系爭餐廳執行水槽儲水職務時,因同時間櫃臺忙碌,疏未注意將水槽水龍頭關閉即行離開,導致水槽內儲水溢流至系爭餐廳地面,並滲漏至系爭處所之天花板,導致存放於系爭處所內之書籍三十八本及DVD 光碟十四套因浸水而毀損,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不起訴確定,但原告受有財物損害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
另原告因遭受上開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請求賠償慰撫金八萬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董瓊嬅、陳昶羽連帶賠償九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及法定利息。
㈢原告並未居住系爭處所,而是住隔壁棟起訴狀所載原告地址,請求精神損害係因漏水多次,精神上害怕漏水,被告方面卻都不處理。
三、證據:提出毀損書籍及DVD 光碟明細表一件、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件、照片十一張及被告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董瓊嬅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㈠系爭處所及餐廳之出租人為訴外人王永嘉,系爭處所及系爭餐廳果有漏水問題,亦應由訴外人王永嘉承擔侵權行為責任或修繕責任,而非由伊負責。
㈡被告陳昶羽僅例行性從事清洗工作,水流入系爭餐廳排水管線,屬廚房正常使用,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被告亦否認系爭處所漏水係因一樓廚房流水流入一樓排水管線所致。
㈢上開滲漏發生後,伊接獲通知即趕赴現場,雖可見系爭處所天花板有水滴間歇滴落,然僅有地面呈現潮濕,書籍底部尚有木架架高,且外部包覆有紙箱與牛皮紙,僅覆蓋之牛皮紙有些許水漬,伊開啟紙箱查看書籍,未見有何沾濕或水漬情形,原告因此未當場主張權利,然為保險起見,經原告同意,當場拍照、錄影,足證原告全無財物因浸水而毀損。
㈣系爭處所存放之書籍本為陳年舊書,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案件,檢察官雖行勘驗,然原告所提出之書籍及光碟無法確認確實屬於因上開時、地滲漏而浸水毀損之物,檢察官亦曾口頭表示,原告所提出之書籍及光碟,部分看起來為陳年水漬。
三、證據:聲請勘驗錄影內容,並提出照片三張為證。
貳、被告陳昶羽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案件中,檢察官雖行勘驗,然無法證明勘驗結果屬上開時、地之滲漏水所造成,也有可能是以前漏水。
三、證據:無。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全卷,並調閱兩造財產所得資料。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
經查,原告將利息請求起算日由一百二年六月十七日減縮改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參見本院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承租系爭處所作為存放書籍、DVD 光碟等物之倉庫,被告董瓊嬅為系爭餐廳之經營者,被告陳昶羽則為被告董瓊嬅之受僱人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卷,核閱卷附租賃契約書、轉租契約書無訛(見前揭偵查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頁、第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九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董瓊嬅疏未監督被告陳昶羽職務之執行,而被告陳昶羽執行儲水職務時,疏未注意將水槽水龍頭關閉即行離開,導致系爭處所發生滲漏,伊存放於系爭處所內之書籍三十八本及DVD 光碟十四套因浸水而毀損,伊之其他人格法益亦遭侵害且情節重大等節,則為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本件爭執重點在於:㈠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是否應就原告財物損害部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應連帶負責,賠償數額以多少為適當?㈡原告是否有人格法益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之情形?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是否應就此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說明如后。
四、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就原告財物損害連帶賠償七千一百六十七元: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⑴原告主張被告董瓊嬅未告知被告陳昶羽應注意不可溢水至地面,而被告陳昶羽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在系爭餐廳執行水槽儲水之職務時,因同時間櫃臺忙碌,未將水槽水龍頭關閉即行離開,導致水槽內儲水溢流至系爭餐廳地面,並滲漏至系爭處所之天花板,導致存放於系爭處所內之書籍三十八本及DVD 光碟十四套因浸水而毀損等事實,除有原告所提出之十一張照片在卷可稽外,經本院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卷,被告陳昶羽於警詢、偵查中均稱:當時伊因為櫃檯很忙,忘記關水,導致水槽溢水至系爭餐廳地板上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五頁、第三十八頁),復於偵查中稱:伊沒有聽過老闆和同事說過有漏水情形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三十八頁)。
⑵前揭偵查案件檢察官當庭勘驗原告所指遭侵水毀損書籍及DVD 光碟,勘驗結果為:「1.書名:「當代刑法思潮」等二十一本書籍有明顯水漬、水紋。
(詳如附件一照片);
2.DVD片名「朗文新思維英語教程-1」等十三片DVD有明顯水漬、水紋。
(詳如附件二照片);
3.書名:「歐巴馬的戰爭」等十五本書並無明顯水漬、水紋。
(詳如附件三照片)」,有勘驗筆錄及所附照片在卷可憑(見前揭偵查卷第八十五頁至第一百三十六頁),其中附件一照片編號六重複編列兩次(見前揭偵查卷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故勘驗結果第一點實為二十二本書籍。
⑶基於前揭原告所提照片、被告陳昶羽偵查程序所為陳述及勘驗結果,堪認被告董瓊嬅未盡相當之注意,監督被告陳昶羽職務之執行,而被告陳昶羽受僱執行職務時,疏未注意關閉水龍頭,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物,致原告如附件一、二所示之書籍二十二本、DVD 光碟十三片因浸水而毀損,是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至原告逾越前揭書籍二十二本、DVD 光碟十三片部分之損害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應屬無據。
⑷被告董瓊嬅抗辯應由訴外人王永嘉即系爭餐廳及系爭處所之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非由伊負責等語,然出租人固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對承租人負租賃物保持義務,然此無解於租賃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對原告之侵權責任。
被告董瓊嬅另抗辯被告陳昶羽僅例行性從事清洗工作,水流入系爭餐廳排水管線,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惟被告陳昶羽已於偵查程序自承疏未關閉水龍頭,導致水溢流至系爭餐廳地板乙情,被告董瓊嬅之辯解,顯與事實相違,殊無足採。
被告董瓊嬅、陳昶羽復辯稱原告之財物完全無因浸水而毀損,上開勘驗結果亦未必能證明出自當日之滲漏等語,然原告於警詢階段提出毀損書籍及DVD 光碟明細表,而檢察官令原告依明細表提出其所主張之毀損書籍及DVD 光碟實物,當庭勘驗,獲得明細表中書籍二十二本、DVD 光碟十三片確實明顯有因浸水而毀損之結果,此勘驗結果誠屬信而有徵,況縱依被告董瓊嬅於本件審理中所提出之現場照片,亦明顯可見系爭處所地面浸水潮濕、牛皮紙因遇水變色、部分書籍因浸水而膨脹、邊緣翹起等情,足見被告董瓊嬅、陳昶羽之辯解,委無可採,亦無依被告董瓊嬅聲請勘驗錄影內容之必要。
⑸綜上,被告陳昶羽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財物,應由被告董瓊嬅、陳昶羽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
經查:⑴原告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財物因浸水而毀損,已如上述。
原告主張因書籍或DVD 光碟已受潮,伊已無法再行販賣乙情,並提出毀損書籍及DVD 光碟明細表一份(含單價)為證,經核書籍或DVD 光碟之浸水確屬無法回復之損害,是原告就附件一、二所示之財物請求如附件一、二所示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屬可採。
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⑵綜上,就原告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財物,被告董瓊嬅、陳昶羽應連帶賠償原告之數額為七千一百六十七元(計算式:5,271+1,896=7,167)。
五、原告無人格法益遭受侵害,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定有明文。
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依此,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亦屬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之一種。
㈡經查,原告雖主張伊因被告董瓊嬅、陳昶羽不法侵害伊之財物,身心均痛苦異常之事實,然就是否居住於系爭處所及有何人格法益受損而情節重大等節,陳稱:伊沒有住在系爭處所,系爭處所係倉庫,伊住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位於系爭處所之隔壁棟,系爭處所已經漏水很多次,造成伊精神上害怕等語(參見本院一○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原告未實際居住系爭處所甚明,本件漏水固然造成原告財物損失,但無從認定漏水造成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侵害,是原告此部分精神損害之請求,要難遽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董瓊嬅疏未監督被告陳昶羽職務之執行,而被告陳昶羽執行儲水職務時,疏未注意將水槽水龍頭關閉即行離開,導致系爭處所發生滲漏,不法侵害原告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財物,造成原告七千一百六十七元之損害。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九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項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超過主文第一項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及被告董瓊嬅之聲請宣告被告敗訴部分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件一
┌──┬───────────────┬──┬──┬──┐
│編號│ 書籍名稱 │數量│單價│總價│
├──┼───────────────┼──┼──┼──┤
│1 │十二世紀文藝復興 │1 │252 │252 │
├──┼───────────────┼──┼──┼──┤
│2 │當代刑法思潮 │1 │336 │336 │
├──┼───────────────┼──┼──┼──┤
│3 │法律與革命 │1 │177 │177 │
├──┼───────────────┼──┼──┼──┤
│4 │比較-6 │1 │120 │120 │
├──┼───────────────┼──┼──┼──┤
│5 │商務與經濟統計精要 │1 │408 │408 │
├──┼───────────────┼──┼──┼──┤
│6 │金融數量方法 │1 │216 │216 │
├──┼───────────────┼──┼──┼──┤
│7 │比較-5 │1 │120 │120 │
├──┼───────────────┼──┼──┼──┤
│8 │英國貨物買賣法:判例與評論 │1 │168 │168 │
├──┼───────────────┼──┼──┼──┤
│9 │攻克雅思28天黃金法則 │4 │288 │1152│
├──┼───────────────┼──┼──┼──┤
│10 │德福考試強化培訓 │2 │150 │300 │
├──┼───────────────┼──┼──┼──┤
│11 │高考衝刺優秀模擬試卷匯編-生物 │1 │90 │90 │
├──┼───────────────┼──┼──┼──┤
│12 │2011年版中考物理學生用書 │1 │192 │192 │
├──┼───────────────┼──┼──┼──┤
│13 │決勝機考GRE閱讀理解 │1 │540 │540 │
├──┼───────────────┼──┼──┼──┤
│14 │雅思不閱讀應試法 │1 │270 │270 │
├──┼───────────────┼──┼──┼──┤
│15 │劍橋雅思閱讀真題解析 │1 │168 │168 │
├──┼───────────────┼──┼──┼──┤
│16 │雅思寫作 │1 │168 │168 │
├──┼───────────────┼──┼──┼──┤
│17 │托福全真題-高分作文 │1 │234 │234 │
├──┼───────────────┼──┼──┼──┤
│18 │現代標準德語 │1 │360 │360 │
├──┼───────────────┼──┼──┼──┤
│總計│ │22 │ │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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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編號│DVD名稱 │數量│單價│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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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OEFL詞彙 │4 │270 │1080│
├──┼───────────────┼──┼──┼──┤
│2 │朗文新思維英語教程1 │2 │48 │96 │
├──┼───────────────┼──┼──┼──┤
│3 │朗文新思維英語教程2 │2 │48 │96 │
├──┼───────────────┼──┼──┼──┤
│4 │朗文新思維英語教程3 │2 │96 │192 │
├──┼───────────────┼──┼──┼──┤
│5 │朗文新思維英語教程4 │2 │144 │288 │
├──┼───────────────┼──┼──┼──┤
│6 │朗文新概念英語3 │1 │144 │144 │
├──┼───────────────┼──┼──┼──┤
│總計│ │13 │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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