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建簡,59,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9號
原 告 安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佳誠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 告 盧昆德
程燕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支出磁磚費用之相關證據,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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