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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連國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強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2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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