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簡,10125,2016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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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文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友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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