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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0號
原 告 杜麗芳
訴訟代理人 張俊卿
被 告 莊雪玉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珍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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