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簡,12139,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39號
原 告 陳鈺嫻
吳岱錡
陳萬娟
潘儀君
潘美葉
郭菁菁
吳義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張廖麗美
黃原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區分建築物共有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對被告張廖麗美民國104年8月13日所提之補正狀表示意見,並逕寄1份予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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