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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968號
原 告 盧英蘭
訴訟代理人 陳祖亮
被 告 陳羣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過失傷害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遭被告過失傷害,並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過失傷害提起公訴,刻於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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