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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蜜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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