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仲簡,1,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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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仲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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