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保險簡,12,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桀誌
訴訟代理人 陳紀如
張素渝
張素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之民事答辯訴狀所載追加之訴,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