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保險簡,1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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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號
原 告 李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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