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再小,1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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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羅桂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德源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北小字第九八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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