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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何嘉恩
被 告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百企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營業所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此可參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原告起訴狀所載營業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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