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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黃凡瑄
被 告 易利迪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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