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小,68,2016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俊霖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 萬3863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 萬3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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