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簡,106,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蘇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明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8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