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簡,143,201608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黃莉文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麒雅即台北市私立優寶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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