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國小,1,201505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鄭慎元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此有本院行政訴訟庭103年度簡字第110號卷宗之收據1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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