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09,201505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花園別墅梅蘭竹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昱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所謂當事人者,乃民事訴訟之主體,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保護私權之人及其相對人也。

二、經查,本件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華南花園廣場梅蘭竹菊棟管理委員會,有原判決在卷可稽,上訴人華南花園別墅梅蘭竹棟管理委員會既非本件訴訟當事人,自不得提起上訴,其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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