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158,2015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謝明璇
被 告 邱瓊
訴訟代理人 吳卓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林儒瑩之傳喚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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