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184,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李孟穎
被 上 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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